上饶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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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解决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加快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根据《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4]49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困群体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是指参保人员因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个人自愿、政府贴息、银行贷款的形式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 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凡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可纳入助保贷款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

  2. 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

  3.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4. 身体残疾的;

  5. 无子女的;

  6. 其他特困人员。

  第四条 由社保经办机构择优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并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支出户。

  第五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贷款对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六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贷款额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为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办理贷款手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支付利息。

  第九条 助保贷款程序。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社区初审、社保经办机构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合作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

  (一)由助保对象填写《上饶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如:《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证》、《残疾证》等,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审核,由社区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经公示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可申请助保贷款。

  (二)助保对象携带社区初审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计算审定所需贷款的金额,由合作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

  (三)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汇总助保对象贷款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合作银行各执一份。

  (四)助保对象所贷资金由合作金融机构直接缴交到社保基金收入账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五)合作金融机构为助保对象建立个人贷款档案,定期开展跟踪服务。

  第十条 发放原则。助保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核定后,由合作金融机构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

  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

  第十一条 助保贷款的偿还,助保对象可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一)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助保对象按不低于领取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最长还款期不超过贷款期限。

  (二)助保对象有偿还能力的,可一次性偿还贷款。

  第十二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方式:

  (一)助保对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在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偿还所欠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偿还。

  (二)助保对象退休后,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在保证助保对象领取丧葬抚恤金后,用个人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偿还。

  第十三条 助保贷款的贴息。助保对象退休前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退休后的贷款利息由个人支付,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助保对象特殊情况的偿还资金和助保对象退休前享受财政贴息的资金来源,从同级财政配套的就业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会同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加强贷款后跟踪检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六条 助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一)符合贷款贴息人员的贴息资金,由合作金融机构每年末按照《上饶市特困群体助保贷款贴息明细表》所列贴息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审定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审定后的利息清单,年底将利息一次性划拨至合作银行。

  (三)退休人员退休后个人承担的贷款利息,由合作金融机构通知助保贷款对象每年末及时缴纳(或按协议从助保对象养老金中直接扣还)。

  第十七条 助保资格年审。每年12月至次年2月,由社区对上年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续贷资格审核。符合助保条件的,可以继续办理助保贷款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年审期内,对经济条件改善,无需继续申请助保贷款的人员,可暂停助保贷款,因贷款停贷后产生的利息由助保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助保资格年审期间,合作金融机构向助保对象发放对帐单。

  第二十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贷款发放、回收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续续保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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